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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添加时间:2018-3-3   点击量: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网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网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栅栏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栅栏、实体墙等样式。

1. 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 金属栅栏式:由基座、金属栅栏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栅栏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金属栅栏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园钢加顶端枪尖组成;金属栅栏间距不超过0.1米。

3. 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桨罩面或水泥浇筑,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 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 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2米。

三、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车道。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进出区客车及人员通道可视情况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卡口:货物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

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

磅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卡口硬件应

比照海关总署已招标的卡口设备型号、参数标准配置。在客车及人员

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视频监控系统。

为方便特殊区域人员进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区域设置一个

行政卡口,行政卡口必须设置相应监控设施,专人值守,原则上只能

进出人员。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特殊区域内设立用于基建车辆进出的临时出入

临时出入口必需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专人职守,在使用完毕

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普通围墙。

()验货场地:特殊区域卡口附近应设有验货专用场地,其面

积视具体情况而定。验货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验货平台,配置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必备的照明设施

()监管仓库:特殊区域内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海关及

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监管仓库,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

控系统。验货平台应与监管仓库相接,并可进行铲车作业。

()巡逻通道: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

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为确保海关24小时监管,沿巡逻通道要安装

照明设施。

()监控系统:沿特殊区域隔离围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

系统,保证海关对围网周界全方位无盲区监控。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

施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验货平台、卡口等处设置适当的监

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行。所有报警

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

特殊区域所需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由特殊区域主管

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其他专用的海关和检验检疫

部门所需监控设备,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统一配置。具体配置规模,

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提出设计方案,

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批确定。

()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特殊监管区域内应设有检验检疫所

需的熏蒸消毒或销毁处理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有警示标志

并配有现场办公用房、药品器械库和必要的消毒器具以及存放待处理

物品的防疫库。距生活和工作区域不少于50()特殊区域应建立符合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

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外汇、税务等部门有关业务监管信息共享的

管理需要。

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办公和休息用房标准

()监管用房:在两条货车通道的中间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

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宽度不少于3米。

()办公用房: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

门提供永久性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内应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

续的办事大厅,办事大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办事流程等方便企业

办理业务的设施。在永久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特殊区域主管部门

应为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可开展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临时

办公室。

()休息用房: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对特殊区域实行24小时监

管和通关,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体息

用房。

五、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配套设施

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必要的办

条件,保证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

畅通。